保证责任 警惕免责保证责任 警惕免责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但并非所有保证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当出现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时,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2015年3月5日,A为工厂生产及扩建需要,向B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止,月利率2.8%,C、D作为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C、D作为保证人在A与B的《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合同签订当日,B即向A转账70万元,但A收到借款后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2月26日,B起诉A、C、D,要求A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C、D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未约定保证期间,即为法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即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为法定的保证期间。2015年10月5日前,B曾向A、D制发催收函主张借款归还及保证责任,但未曾向C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由此判决免除C的连带保证责任,导致增大了B的债权风险。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期间与民事诉讼时效一致,防止过短而不慎超期,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2、在保证期间,积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书面函告保证人。方式采取特快专递送达或书面直接送达。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防止保证责任免除的风险。 供稿人:谭文江 审稿人:霍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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